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描圖炎上事件!參考照片畫圖會侵權嗎?一篇看懂「描圖」的著作權與肖像權風險

  • 作家相片: 吳承諺律師(Simon Wu)
    吳承諺律師(Simon Wu)
  • 10月9日
  • 讀畢需時 6 分鐘

如何安全的致敬喜愛作品?粉絲創作的法律攻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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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開場先來個觀念釐清】 


  1. 一張照片,兩個權利人:使用他人照片創作,要同時面對攝影師的「著作權」與被攝者的「肖像權」。

  2. 參考跟描圖,是靈感與侵權的距離。法律看的是結果的「相似度」,而不是創作過程用了多少「技巧」。

  3. 照片是受保護的「攝影著作」。描摹照片,極可能侵害攝影師的「改作權」。

  4. 肖像權看的不是「媒材」(照片、攝影、雕塑、畫作),而是「可得識別性」,只要能讓人「認出是誰」,就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。

  5. 最安全的描圖創作方式,是使用自己拍攝、付費圖庫或已獲明確授權的照片。



【從一張照片到一場炎上:當創作習慣遇上法律審視】

近期有知名畫家被爆出長年習慣將他人拍攝的真人照片,幾乎一比一地臨摹、轉換成自己的二次元插-畫作品,引發了巨大的「描圖(トレパク)」爭議。粉絲的震驚、同行的質疑,以及網路上的撻伐聲浪,不僅重創了畫家的個人品牌,更將一個長久以來存在於創作圈的灰色地帶,血淋淋地攤在陽光下檢視:到底「描圖」哪裡不對?把真人照片「二次元化」又哪裡違法了?


身為創作者的你,在將筆下的絕美插畫發佈公開之前,先停一下!在這個「炎上速度比光速還快」的數位時代,一個不小心描了圖、用了不該用的照片,輕則掉粉,重則直接 「被強制下線」,甚至面臨求償。這個問題,不僅是創作者的倫理問題,更是每一位商業插畫家都必須面對的嚴肅法律課題。



【第一層法律關卡:著作權(動了誰的著作財產?)】

 許多創作者直覺地認為,畫作是「自己一筆一筆畫的」,哪有抄襲問題?這個想法忽略了創作鏈的上游——照片的攝影師


  1. 「攝影著作」,不只是按下快門

一張好的照片,絕對不只是按下快門而已。它包含了攝影師在構圖、光影、角度、時機捕捉上的巧思與美感,每一張照片都是受《著作權法》保護的「攝影著作」,原則上,攝影師就是這張照片的著作權人。

  1. 「描圖的法律行為」,就是改作

 當畫家將這張照片拿來當作基底,進行臨摹或風格轉換時,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改作,畫家將照片的構圖、人物服飾及姿態、光影分布等核心「表達」要素完整挪用,再轉化為自己的畫風(例如日系、韓系插畫),這個「描圖」(風格轉換)的過程,就是動用了照片著作的「改作權」。

若未經攝影師同意,就擅自拿他的照片去改作成插畫,無論畫技多麽精湛,從法律上來看,就已經構成對攝影師的著作權侵害。

  1. 商業使用的風險加劇:如果畫家將這張描摹來的插畫,用於商業委託、出版畫集或製作成商品販售,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,以及所需負擔的賠償金額,很有可能會「噴裝爆金幣」。



【第二層法律關卡:肖像權(被畫的人有同意了嗎?)】

 處理完攝影師的著作權,接著要面對的照片中那位「被拍攝者」的權利——肖像權,這是《民法》所保障的人格權之一。

  1. 法院認定的肖像權核心定義

肖像權是自然人對於自身外在樣貌擁有使用的控制權利。在法律實務中,肖像被視為與姓名相同,是足以區隔其人與他人的重要人格法益。肖像權的核心,即是自然人對於是否製作、公開或傳播其肖像具有決定權。

  1. 關鍵判斷標準:「可得識別性」

 一個常見的誤解是:「插畫不是照片,所以不是肖像」!?法院在判斷是否侵害肖像權時,其核心標準與媒材無關,無論是照片、繪畫、雕塑,只要能讓一般社會大眾清楚辨認出特定對象,即會產生肖像權問題。

  1. 二次元化不等於「去識別化」 

即便創作者將風格轉化為「二次元」(漫畫或藝術手法),如果仍然忠實保留了足以辨識身份的關鍵特徵(如五官相對位置、臉型輪廓、髮型、神情等),則侵害肖像權的風險依然存在。

  1. 肖像的商業價值與侵害情節:在商業活動中,肖像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,能發揮其經濟上的利益與價值,未經肖像權人同意,以下行為即可能構成侵權:

1. 製作他人肖像(例如拍攝、繪製)。

2. 公開他人肖像(例如網路傳播)。

3.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(例如將肖像附加在商品或廣告上)。

  1. 案例簡要分析

台灣法院在處理肖像權糾紛時,會針對個案情況,依利益衡量原則判斷侵害行為是否具備不法性,並考量當事人是否為公眾人物、使用目的與場合等因素:

1. 公眾人物與授權爭議:在涉及公眾人物時,即使未簽署書面合約,法院仍可能根據被拍攝者在事件期間的行為(例如是否知悉節目內容、是否在社群媒體上發表相關貼文或留言)來判斷其是否已默示同意拍攝及肖像的使用。

2. 非公眾人物的隱私保障:即使在公共場所,個人仍保有決定自身肖像是否被電子或機械設備攝錄的權利,若行為人明知被攝者不同意或已出言制止,仍故意持續攝錄,曾有案例被認定為情節重大的侵害,須賠償數萬元。


案例情境

法院怎麼說?(認定要點)

判決參考

公眾人物的默示同意

歌手黃大煒在未簽拍攝合約下,節目被播出。法院審理後,認為黃大煒在活動期間仍在社群媒體發表有關節目之文章與留言,故認定他知悉且同意拍攝,判決肖像權侵害不成立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62號

非公眾人物的持續攝錄

被害人在商場內排隊時,遭被告持行動電話持續攝錄長達十餘分鐘,經被害人出言質問並制止仍不停止。法院認定,儘管在公共場所,個人仍保有對自身肖像的決定權,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情節重大的故意不法侵害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60號

商業使用但非情節重大

公司未經員工同意,將其肖像用於價格表的廣告文宣中。因圖片難以清晰辨認人物,且僅作為印製方式參考,一般消費者無法知悉人物為何人,故法院認定未達情節重大,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
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1號

【結語:專業創作者的生存戰略與風險控管】

創作如果是你的「人生主線任務」,請為你這位主角穿上最堅固的法律鎧甲,並學會管理好您的法律血條


✍️企業和創作者安心進行創作的必知事項:

著作權是否可以合理使用的判斷絕非一刀兩斷,需要經過複雜的法律步驟確認,因此,事前的風險管理是創作者最有效的「防禦魔法」。

項目

行動指南

觀念確立

切記:「網路上的圖不是公共財」。不要誤以為網路上找到的素材可以隨意使用,必須徹底確認授權狀況。若有著作權轉讓和授權條款,務必書面明文化。

嚴選素材

慎重處理高風險素材(例如宣稱可商用但條款模糊的「免費素材」、AI生成的內容),利用前必須確認商用利用可否及是否需標註出處。

啟動危機處理模式

萬一被指控侵權,切勿感情用事或置之不理,迅速精確的面對,才能將傷害降到最低:

  1. 冷靜應對: 萬一被指控侵權,請迅速確認事實。

  2. 優先移除/修正: 即使有爭議,建議先速快進行移除或修正,以降低法律風險,避免事態惡化。

  3. 尋求專業協助: 一旦有侵權疑慮,建議迅速和律師討論,準備澄清函或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,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,後續談判時保持冷靜。



最後提醒:比起賠償,更痛的,是商譽歸零

先不管漫長的法律訴訟,即使在法庭上打贏了,但你在社群和業界已經 「炎上」燒毀的商譽,在業界中,這種「攀附」或「抄襲」的行為,會直接影響外界對您專業性與誠信的評價,企業客戶會質疑合作的安全性,可能導致你正在進行的合作案被終止,以及未來潛在的委託案或獨家授權機會流失,這才是真正難以彌補的巨額損失。


新聞來源:



作者簡介:F&W法庭外見-吳承諺律師,N1日語能力者,資深動漫愛好者。堅信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』(興趣こそが、最強の師匠だ!),秉持著『震えるぞハート!燃え尽きるほどヒート』的熱情,致力於開發結合娛樂的語言學習方法,以及打造直擊內心、易於理解的法律商務戰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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