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p of page

法院如何看待「競業禁止」與「營業秘密」?給加盟總部的教戰守策

  • 作家相片: 吳承諺律師(Simon Wu)
    吳承諺律師(Simon Wu)
  • 2025年9月28日
  • 讀畢需時 6 分鐘



加盟,是許多創業者快速複製成功模式的捷徑,也是品牌方擴大市場版圖的利器。然而,加盟關係中最怕的總是合作夥伴可能變成最了解你的競爭對手。為了防堵這種情況,加盟合約中的「競業禁止條款」與「營業秘密保護」便成了總部最常用的關鍵手段。


但這2個條款真的有效嗎?


法院在面對相關爭議時,是如何權衡總部的商業利益與加盟主的工作權?


以下分析多則法院判決,為您揭示法院的真實想法。


一、法院如何認定加盟店違約?兩大審查重點

法院在審理加盟糾紛時,通常會從「競業禁止」與「營業秘密」兩大核心議題切入:


(一)競業禁止條款的認定

法院在判斷加盟店是否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時,會進行兩個層次的審查:


1.條款效力審查:這條競業禁止有效嗎?

首先,法院會確認這條款本身是否「合理」。多數法院承認,總部為了保護投入大量資源建立的經營知識、技術、品牌商譽及營業秘密,與加盟店約定競業禁止是合理的。然而,條款必須通過以下幾項嚴格的檢視:


(1)總部須有值得保護的利益:總部必須能證明自己提供了實質的價值,例如獨特的技術、經營Know-how或強大的品牌效益。如果總部僅是供貨商,未傳授核心技術或配方(如僅提供滷包、醬料),法院可能會認為總部缺乏應受保護的正當利益,進而宣告競業禁止條款無效。


(2)限制的合理性(期間、地區、範圍):這是條款是否有效的關鍵。

🪽期間:多數判決認為,契約終止後限制1至3年尚屬合理。但若期間過長,又未提供任何補償,則可能因過度限制加盟主的工作權而被認定無效。

🪽地區這是最常導致條款無效的原因。若條款未載明限制地區,或範圍過於空泛(例如「臺灣境內」),法院極可能認定其無效。反之,若明確限制在原加盟店同地址或周邊特定範圍、同行政區,則較可能被認定為合理。

🪽範圍:限制的業務範圍應與原加盟事業相同或類似,若過於寬泛,亦可能無效。


(3)是否顯失公平:法院會檢視合約是否為總部單方擬定的「定型化契約」,以及條款是否過度加重加盟主的責任,構成顯失公平。


2.違約事實認定:加盟主的行為構成違約嗎?

當競業禁止條款被認定有效後,法院才會進一步判斷加盟主的行為。此處存在兩種主要的司法見解:


(1)目的解釋派(多數見解):這派法院會探究條款的根本目的——防止不公平競爭。如果加盟主在原址或附近,經營與原品牌高度相似的業務(例如同樣是賣鍋燒麵或舒肥健康餐),即使是自行開業而非加入其他品牌,法院仍會認為這實質上是利用了原品牌建立的客源與商譽,構成違約。


(2)文義解釋派(少數見解):另一派法院則嚴格按照契約文字解釋。例如,若合約僅禁止加盟主「參加類似性質的加盟連鎖組織」,法院會認定加盟主「自行開業」的行為,因為不符合文字要件,所以不構成違約。這顯示總部在擬約時,文字的精確性至關重要。


(二)營業秘密的認定

1.法院如何定義「營業秘密」

總部不能只是單方面宣稱某項資訊是營業秘密,總部必須具體舉證該資訊符合《營業秘密法》的三要件:

🪽秘密性: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。

🪽經濟價值: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。

🪽合理的保密措施:總部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。


2.如何才是法院承認的有效合理保密措施?

法院認為,有效的合理保密措施必須是積極且具體的作為,不能僅僅依賴合約中的保密條款。總部必須證明其已透過客觀上的行為,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視為祕密並加以保護的意思。這是總部主張權利時最關鍵也最常敗訴的一點,就算資訊本身再有價值、再秘密,只要總部沒有用合理的行動去保護它,法律上就不會承認它是「營業秘密」。

以下幾點是法院評估的關鍵:


(1).資訊的獨特性與非周知性:總部主張的「祕密」不能是普遍的知識或業界常規。例如,法院認定一般的義大利麵烹煮方式、炸雞排技術、素食小吃烹調方法等,因不具獨特性,而不構成營業祕密。


(2).核心技術的控管:如果總部將關鍵原料(如醬料、滷包、醃粉)以成品形式供應給加盟店,而加盟店無從得知其配方及製作過程,法院會認為總部並未將營業祕密傳授給加盟店,因此加盟店離職後自行營業,也難以構成對營業祕密的侵害。


(3).具體的保密作為:總部必須證明其對營業祕密(如配方比例表)採取了有效的管制措施。若僅要求加盟主口頭保密,卻允許店內員工在營業時間隨意翻閱、查看,而未將資料上鎖或進行接觸權限的管控,則會被法院認定「未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」。


(4).舉證責任的履行:總部必須能具體指明其營業祕密的內容為何,不能僅空泛地主張客戶名單、經營策略等為營業祕密,卻無法提出具體內容及相關保密措施的證據。


實際看個案例,參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民營訴字第9號判決,總部主張飲品配方為營業秘密,最終法院以:總部並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,判決總部敗訴。具體來說:

接觸權限過於寬鬆:雖然要求加盟店收好配方,但店內所有員工(包含工讀生)在營業時間都可以隨意翻閱。

缺乏物理與管理上的區隔:總部未要求將存放配方的抽屜上鎖,也未對接觸人員進行分級或分類管控。

未課予全體人員保密義務:未要求所有能接觸到配方的人員簽署保密協議。


二、給加盟總部的教戰守策:如何有效保護自己?

綜合上述判決,加盟總部若想避免心血被輕易複製,必須從「契約訂定」與「日常營運」兩方面雙管齊下:


(一)契約訂定階段
  1. 競業禁止條款的強化


(1)行為樣態要清楚: 為防堵「文義解釋派」的漏洞,條款應明確列舉所有禁止行為,不能只寫「不得加入其他加盟體系」,也必須涵蓋「自行、合夥、投資、擔任顧問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從事」相同或類似的業務,並確保其配偶、親屬也不得營運該同種或類似事業。


(2)地區範圍要明確: 絕對不能空白或寫得過於籠統。應具體約定,例如「原加盟店址方圓5公里內」或「原加盟店所在之行政區(如:臺北市大安區)」。


(3)期間限制要合理: 建議訂在3年內,超過此期限的法律風險較高。


  1. 營業秘密的保護與證明


(1)在合約中清楚界定何謂營業秘密,例如:醬料配方、原物料供應商名單、營運手冊、行銷策略等。


(2)要求加盟主必須使其所有員工簽署保密協議,並將此列為加盟主的契約義務之一。


  1. 設計違約金條款


連結違約金與總部投入成本,在合約中說明違約金的計算基礎,例如與教育訓練、品牌行銷等成本掛鉤,以增加其合理性,降低日後被法院大幅酌減的機率。

(二)日常營運階段:紮實的內部管理
  1. 落實「合理的保密措施」

(1)文件標示:將記載營業秘密的文件(如SOP手冊、配方表)明確標示「機密」、「禁止外洩」等字樣。


(2)分級控管:核心機密(如關鍵配方)僅讓加盟主本人或核心幹部接觸,避免所有員工都能輕易取得。


(3)物理與數位保護:將紙本資料上鎖,數位資料設定存取權限與密碼,並留下紀錄。


(4)簽署保密協議(NDA):不僅是加盟主,應要求所有能接觸到營業秘密的員工都簽署。


  1. 完整履行總部義務並留下紀錄

(1)確保供貨穩定與品質:總部自身的違約(如供貨品質不佳或延遲)會成為加盟主有力的抗辯理由,也是法院酌減違約金的重要因素。


(2)詳實記錄教育訓練:保留所有教材、簽到紀錄、照片等,以證明總部確實提供了具價值的經營知識,支持競業禁止的正當性。


  1. 發現違約時的應對

(1)迅速蒐證:立即派員前往其新店消費並取得發票、拍攝店面與菜單照片、截取網路宣傳頁面等。


(2)發函警告:在訴訟前先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,要求其停止違約並支付違約金,這不僅可能促成和解,也能作為訴訟證據。

結語

原則上法院承認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,但審查標準日趨嚴格,也就是說,加盟總部不能再僅僅依賴一紙合約,更需在契約文字的精確性、營業秘密的實際保護措施,以及自身履約的完善性上多下功夫,這樣才能真的保護總部的競爭力!



作者簡介:F&W法庭外見-吳承諺律師,N1日語能力者,資深動漫愛好者。堅信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』(興趣こそが、最強の師匠だ!),秉持著『震えるぞハート!燃え尽きるほどヒート』的熱情,致力於開發結合娛樂的語言學習方法,以及打造直擊內心、易於理解的法律商務戰略。

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