賣仿冒品、A貨「沒人告就沒事」?警察不會主動來找?解析商標法與著作權法:極高刑事風險
- 吳承諺律師(Simon Wu)

- 2025年11月12日
- 讀畢需時 5 分鐘

許多創業者或店家經營者,可能都曾聽過一種說法:「賣仿冒品(俗稱A貨)或盜版商品,只要品牌原廠沒有來告,就不會有事。」或者認為這頂多是民事賠償問題,可以私下和解。
然而,近期台北市東區精品店遭刑事局大規模搜索,查獲價值逾三千萬仿冒品的新聞,直接戳破了這個危險的迷思。
在台灣,販售仿冒商標的商品(例如假LV、CHANEL包),所觸犯的是商標法的「非告訴乃論」之罪!
檢警機關不需要等到品牌商(如CHANEL或LV)提告,只要接獲任何人(例如:消費者、離職員工、競爭對手)的檢舉,甚至在網路上發現線索,就可以主動偵查、搜索、逮捕相關人員。
【開場先來個觀念釐清】
在深入案例前,先釐清刑事案件中重要的法律名詞:
告訴乃論之罪:
這類刑事案件,必須「有權利提告的人(如: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)」提出告訴,司法程序才能啟動,否則就算檢察官偵辦,法院也不能審判。
如果已提出告訴,後續雙方達成和解,並撤回告訴,此案件即告終結,地檢署不再偵辦,法院不再審理。
例如:傷害、毀損、妨害名譽
非告訴乃論之罪:
這類刑事案件危害到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,而不僅僅是個人權益,所以國家主動以刑罰制裁。
檢警機關一旦知悉有犯罪嫌疑,就有義務主動偵辦,不受被害人意願的影響。
即使事後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,也不能撤回告訴,檢察官仍會依法起訴,和解可作為法官量刑時「被害程度」、「犯後態度良好」的參考。
例如:詐欺、酒駕、毒品犯罪
【案例故事:精品店背後的法律風險】
讓我們回顧一下這起新聞事件:
地點: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的黃金地段。
事件: 兩家精品店遭檢舉,販售仿冒的CHANEL、LV、DIOR等高端品牌服飾包包。
偵辦: 刑事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接獲檢舉後,報請檢察官指揮,並在今年5月持搜索票執行搜索。
結果: 現場查扣近600件仿冒品,初估侵權市值高達新台幣3,000萬元。林姓、蕭姓女負責人及張姓女員工等3人,全數依違反《商標法》移送地檢署偵辦。
仔細看看案例新聞,刑事局接獲檢舉後,採取「搜索」、「扣押」、「逮捕」等主動偵辦動作,並沒有提到精品品牌商提起告訴,這正是對於非告訴乃論的刑事犯罪處理程序!
【仿冒品、盜版的法律解說與商業策略】
不論是精品包、衣服、球鞋、公仔,許多經營者誤以為賣A貨是一門「高利潤、低風險」的生意,新聞中的店家甚至以成本價的3-4倍販售,但從法律角度來看,這根本是「極高風險」的操作。
法律解說 1:觸犯商標法
商標法第97條: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
法條內容: 明知是仿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將面臨刑事處罰。
刑責: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關鍵屬性: 本罪為「非告訴乃論」。
律師分析: 這就是東區精品店老闆和員工被移送法辦的核心法條。警察不需要CHANEL或LV總公司派人來台灣提告,只要有民眾檢舉,檢警就能合法啟動偵查,這也是實務上常見,且容易被創業者忽略的刑事問題。
商業策略:經營者必須破除的法律迷思
若您是經營者,請立刻檢視自己是否有以下想法:
迷思一:「我只是小本經營,原廠不會抓我。」
律師:原廠可能不會主動抓,但您的競爭對手、離職員工、不滿的客人會去「檢舉」。一旦檢舉成案,由於是「非告訴乃論」,檢警就必須依法辦理,案件無法「私了」。
迷思二:「被抓到再跟品牌和解就好。」
律師:「非告訴乃論」無法撤告。您可以跟品牌商談民事賠償和解,以降低民事損失,並爭取刑事上的緩刑。但是,刑事案件的案底(前科)是無法用錢消除的。
迷思三:「我跟廠商進貨,我不知道是假的。」
律師: 在司法實務上,「我不知道」是非常薄弱的抗辯。新聞中的店家以「成本價的3-4倍」販售,遠低於真品市價。以顯不相當的低價進貨時,法院很有可能會認定您對於商品「非真品」一事,具有明知故意。
迷思四:「都是員工做的,老闆不知情。」
律師: 新聞中,負責人和員工一併被移送法辦。老闆作為企業經營者,對於店內進銷貨有監督管理的義務,如果販售仿冒品是店家的主要利潤來源,檢察官很難相信老闆毫無所悉。
法律解說 2: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呢?
談完了商標法,你可能接著會想問:那販售「盜版品」(如盜版軟體、書籍、影集)呢?
這裡的法律情況就有所不同:
原則:告訴乃論
與商標法不同,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行為,原則上是「告訴乃論」(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)。如果權利人(例如:影集公司、軟體公司、出版公司)沒有提告,檢警原則上不會主動偵辦。
例外:非告訴乃論
著作權法第91條、第91條之1、第100條雖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,主要目的是配合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》(CPTPP)要求,因應數位科技發展,將部分數位侵害行為(如數位格式的重製或公開傳輸)從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罪,並將盜版光碟相關的特別規定刪除,但目前均尚未施行(本文撰寫日114年11月11日)!所以,目前現行條文,仍然只有「盜版光碟」是「非告訴乃論」。
簡單來說,在「今天」這個時間點,夜市、商場或網路上販售盜版影片DVD、盜版遊戲光碟,警察可以主動偵辦。2025年1月的新聞,就有補教業者販售未經授權的盜版學校考試卷,採光碟方式售250元至600元,由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破獲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,詳情看這。
【結語:別讓「A貨」或「盜版」毀了你的事業】
販售仿冒品(A貨)的法律現實,這不是只民事糾紛,而是違反商標法第97條「非告訴乃論罪」的刑事案件。
警察不但可以主動稽查,在接獲檢舉後也必須偵辦。店家不僅會帶來鉅額的民事求償,更會讓負責人及員工背上刑事前科。
同時,販售盜版影片、書籍、遊戲,不僅侵害商標法,同時也侵害著作財產權,在現行法律下(著作權法第100條尚未施行),原則上是著作權法是「告訴乃論」,但販售「盜版光碟」的營利行為,同樣是「非告訴乃論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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✮作者簡介:F&W法庭外見-吳承諺律師,N1日語能力者,資深動漫愛好者。堅信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』(興趣こそが、最強の師匠だ!),秉持著『震えるぞハート!燃え尽きるほどヒート』的熱情,致力於開發結合娛樂的語言學習方法,以及打造直擊內心、易於理解的法律商務戰略。
